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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危房改造款并受贿 一镇人大代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9 10:57:40


    本网讯(余志刚 周佩山)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某镇一人大代表,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十年期间,在协助某镇人民政府从事本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和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31424.5元,同时收受群众好处费10231元,受群众举报,尔后被检察机关以贪污、受贿罪提起公诉。2015年3月1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才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吴才民向某镇政府申报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莫花某、莫忠某母子两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37309元后,不告知莫花某和莫忠某,而是私设账户和密码,将政府发给莫忠某的补贴款15115.5元、莫花某的补贴款1193.5元占为己有,只将余款返还给莫花某和莫忠某。同年,被告人吴才民私自以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莫连月的名义向某镇政府申报危房改造补贴,后将所得补贴款15115.5元占为己有。同一年,被告人吴才民在向某镇政府申报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莫辉国、莫标汉父子两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30231元后,又收受莫标汉给予好处费1023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才民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镇人大代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家发放的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31424.5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又收受他人财物10231无,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才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才民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才民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询问时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吴才民全部退出赃款,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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