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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改建临街大门 建设局列错处理对象被诉
发布时间:2015-03-05 10:31:44
本网讯(易灿) 受人委托将宾馆临街大门进行改造和装修,县建设局认为对方未经批准,擅自将宾馆大门进行改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向受托人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对此,受托人不服而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建设局一审被判败诉。 2014年1月16日,柳州市小红帽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前期协议书》,双方约定小红帽公司租赁送变电建设公司所有的位于都安县城大桥街原银塔宾馆的场地创办幼儿园。之后,小红帽公司即对场地进行改造和装修。2014年7月27日,送变电建设公司委托蒙志国向都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关于申请建设临时建筑的报告》,申请将临街大门进行改造。县建设局认为该用地性质为服务旅馆业用地,如改为教育用地,不符合城市规划,遂于次日对蒙志国作出《关于申办小红帽幼儿园的答复意见》,要求蒙志国将已改造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同年8月6日,因蒙志国没有拆除改造的建筑物,县建设局对蒙志国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的通知》,决定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对此,蒙志国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县建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银塔宾馆的所有权人是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申请大门改造的是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原告蒙志国只是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的受委托人,被告将蒙志国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理是错误的,被告对蒙志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了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申办小红帽幼儿园的答复意见》和《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的通知》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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