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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口头答复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纪秀婷 发布时间:2013-09-04 14:26:35
【案情】 原告熊某某原系农业户口,2002年将户口由老家迁移至县城落户,成为城镇常住户口。几年后,原告熊某又想将城镇户口迁回至原籍,于是先后多次向县公安局申请“非转农”,县公安局均予以拒绝,并进行口头答复。原告熊某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中对县公安局的口头答复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县公安局的口头答复属于咨询行为,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告知及解释,不具有可诉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意见:该答复是县公安局依职权作出的,对原告熊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该口头答复意见是县公安局对外实施的职权行为。为公民办理户籍变更登记是公安局的法定职责,熊某某向县公安局提出“非转农”申请,该局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答复,该答复不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对外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应该由县公安局承担。 其次,该口头答复意见对熊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由于县公安局不受理熊某某的申请,使得其户籍难以迁回原籍,不能转变成农业户口,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农业户籍优惠政策,承担了县公安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得熊某某的权利义务依县公安局的意志而发生变更,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处分性的特征。 再次,该口头答复意见是县公安局针对熊某某这一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熊某某提出“非转农”户籍变更登记这一特定事项作出,该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同时该答复是由县公安局单方意志决定,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特征。 综上,本案中县公安局的口头答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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