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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政府违规操作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5-03-02 11:54:27
本网讯(盛月辉) 因小孩读书迁到县城居住,将自己的耕种地交给他人代为耕作,但换证时却发现自己的承包地的土地权证已变成别人了。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土地行政登记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铜鼓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360926021889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刘海是铜鼓县排埠镇永庆村芦竹组村民,1994年与父母分户居住后开始耕作芦竹组上坑子门口3.8亩、芒头背0.8亩土地(即本案争议承包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当地村组将本案争议承包地发包给刘海,由刘海承包经营,并在承包经营底册予以记载。2003年,原告刘海迁至铜鼓县城居住,同时全家户口也迁至县城。并将由其承包土地交由彭忠根耕作。此后,该土地的相关税费均系第三人彭忠根缴纳,该土地的粮食补贴等相关权利也归彭忠根享有。 2007年,铜鼓县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换工作,换证过程中,永庆村委会与彭忠根签订承包合同,将本案争议承包地发包给彭忠根承包经营。并于2007年5月10日将编号为360926021889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第三人彭忠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土地总面积为4.4亩,承包地分为两块,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承包经营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记载承包地块具体名称,承包地块具体名称记载于承包经营底册。 2012年,原告刘海与第三人彭忠根就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未果。2013年2月原告刘海就被告铜鼓县政府颁发编号360926021889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宜春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被告铜鼓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人民政府依国家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审核、登记、发放等程序和权限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发证机关应严格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颁发权证。本案编号为36092602188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定的上坑子门口及芒头背共计4.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已发生变更,对该证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办理,而被告铜鼓县人民政府未按上述规定发证,故对该证应予以撤销。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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