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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使用暴力 2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13 10:19:46


    本网讯(黄隆瑾 陈宾)  两人在盗窃摩托车时被车主发现后,其中一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2月1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赖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强伙同被告人赖东窜至石城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盗窃一辆女式摩托车过程中,被失主谢某发现,两人遂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钟强被谢某追上,此时,钟强先是叫赖东上来帮忙,但赖东未予理睬。后钟强掏出物品向谢某挥舞,迫使谢某将其放开,后又在谢某对其抓捕过程中,拾起路边石子掷向谢某,但未击中谢某。随后钟强被赶来的民警抓获;赖东则趁机逃走。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赖东被抓获归案。经石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

    另查明,钟强和赖东均有违法犯罪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赖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赖东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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