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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不服撤销再生一胎生育证决定状告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5-02-12 10:25:39
本网讯(徐攀) 一对“80后”夫妇不服计生委撤销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决定,遂将计生委告上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2009年7月15日,年仅29岁的原告赵洁波夫妇将户口从浙江永康市迁到江西铅山永平镇西门居委会,7月27日,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审批赵洁波户口性质由原来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同年9月,赵洁波夫妇向铅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再生育申请,得到批准。2010年2月5日赵洁波夫妇再生育了第二胎,并落户在永平西门报本坊23组。2014年7月29日,被告铅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经调查核实,原告存在欺骗,违反了《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为由,作出201401号决定书撤销了原告再生一胎生育证。原告认为其 “非转农”是经过部门审批获得,并不存在被告所说以欺骗之由获取。被告据此作出的行政撤销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于2014年10月21日向铅山县人民法院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浙江省永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来函铅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应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党员即原告赵洁波、黄晓丽夫妇在铅山县违法超生一胎的事实。赵洁波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迁移户口并办理“非转农”,铅山县委组织部和公安局已对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理,并及时纠正了错误行为。永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被告铅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及时撤销赵洁波、黄晓丽夫妇“再生一胎生育证”。并将撤销决定及时告知永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告单位接函后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对赵洁波、黄晓丽夫妇违法超生案件进行了调查。依据铅山县公安局关于建议取消赵洁波农业户口函及铅山县委组织部关于赵洁波同志户口落实政策的复函等证据材料制作了调查报告,并依据上述职权机关的认定,赵洁波系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迁移户口并办理“非转农”,现公安局已将赵洁波的户口纠回为城镇居民,根据该省计划生育政策,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的,适用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的规定。 因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铅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县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享有取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职权。其作出撤销原告赵洁波、黄晓丽夫妇已取得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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