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向伟 罗立晖) 2月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彭曙、胡浩龙死刑。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全资国有企业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或者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共同受贿16977万余元,被告人彭曙还单独受贿904万元,并伙同他人共同受贿933万元;被告人胡浩龙还单独受贿30万元、港币10万元。被告人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3500万元。此外,彭曙、胡浩龙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者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卖出赛迪传媒股票。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胡浩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彭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两名同案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