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晓娇) 因眼巴巴见本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一村民心生不快后挑起事端引发冲突。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胡平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63006元,原告也即伤者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火根与被告胡平是同村小组村民,两人平素一直有矛盾。2013年12月,原告胡火根在其埋下水道管处填土,被告胡平在其新建厨房地基西面填地基。原告干完活后,以被告胡平占用了其土地为由阻止施工,双方继而发生争执打架,被告胡平一怒之下用锄头将原告打伤,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依职权向村委会调查发现,原、被告所争议土地早于2009年收归集体所有,双方均没有经营使用权。事后因索赔遭拒,原告胡火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直接起因是被告胡平在其新建厨房处回土,原告以占用了其土地为由阻止施工而引发纠纷。被告打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新建厨房的土地,原告也有份,但实际上该土地已经收归集体所有。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及后果,原告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责任。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法院酌定为被告承担80%,原告承担20%。经核算后,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