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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伤者事故受伤起诉获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5-02-02 13:14:32


    本网讯(徐光明 覃道敏)  1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邵亦波、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石门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3年4月8日上午5时许,邵亦波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石门县南北镇某村路段超越前方黄文同向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时,相互刮擦,造成黄文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文受伤后,被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药费19769.29元,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邵亦波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文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文治愈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因交通事故致右锁骨粉碎性骨折等致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拾级伤残。黄文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已行开放复住内固定术,待骨折愈合后应取出固定物。评估后续医疗费6000元。黄文于2012年4月30日与石门某矿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止,被聘请为该公司安全管理员,月薪5000元。黄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96415.19元。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农村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多次协商未果,黄文只好一纸诉状将二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黄文提交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工资发放表及庭审陈述,黄文虽为农村户口,且未离开住所地,但黄文多年在当地务工,并于2012年4月30日与某矿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请为该公司安全管理商,并派往黄文居住地石门县某矿区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月薪5000元,故黄文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采矿业,并非家庭农业生产,其残疾赔偿金理应按城镇标准认定,就误工费损失而言,黄文系有固定收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规定。黄文的误工费应按照其月薪5000元的固定工资标准计算。

    据此,该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之内赔偿黄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9408.90元;邵亦波应赔偿黄文的各项损失11904.40元。宣判后,二被告以黄文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损失认定不当为由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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