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20年前的附条件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吴娱琴   发布时间:2015-01-30 15:04:13


    【案情】

    李南和李梅是兄妹,李父死后留下房产一处,李南将房产的一半按当时的市场价折价1万卖给李梅,并签下协议,约定李梅支付房款后享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但将来若遇上政府责令拆迁,超过2万元的补偿金李南享有50%的金额所有权。20多年后,该房产被政府征收,按照建筑面积1:1.3的比例置换了李梅3套房屋,3套房屋估价为200万元,李南得知后,要求李梅按协议支付99万元。      

    【分歧】

    对李南的要求能否支持,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南的诉请应获得支持,理由为,协议系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很清楚的约定超过2万元的补偿金李南享有50%的金额所有权,李梅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南的诉请只能得到部分支持,理由为,协议中约定的2万元是20年前的房产的总价值,该2万元即是置换比例中的1,多出来0.3方为超出的补偿部分,李南仅能从该0.3的补偿部分中享有50%的金额所有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南的诉讼请求只能得到部分支持,超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李南与李梅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协议系兄妹二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李南和李梅是李父遗产的继承人,二人各项有房屋一半的继承权,二人经过协议同意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将房屋折价为2万元,而李南将房屋的一半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梅,李梅享有了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签订协议时的2万元即是房屋的全部价值,协议中约定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应理解为超过房屋本身价值的部分,结合本案,房产被征收后,政府以建筑面积1:1.3的比例置换了李梅的房屋,比例中的0.3才属于超出2万元的部分,故在超出的0.3的补偿部分中李南享有50%的金额所有权。

    另外,结合现在的经济,协议中的2万也应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增值,否则,直接将协议中的2万元理解为现在的2万元,则协议对李梅是显失公平的,李梅也可以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份协议。

    综上,李南对0.3的超出部分享有50%的金额所有权,该部分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