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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发现质量问题 购房者起诉开发商维权
发布时间:2015-01-22 15:46:56


    本网讯(闻锐)  山东临沭县居民杨果花三四十万购买商品房,用了三年后陆续发现质量问题,找房地产开发商协商解决未果,经咨询律师后他拿起法律武器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限期赔偿原告杨果因楼房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租赁费及修复费、鉴定费经济损失共1万元,并承担200元诉讼费中的150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损坏物品损失等其他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0年12月出生的杨果系该县居民。2009年9月,其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资购买了某小区6楼一套楼房,一月后商品房交付,杨果搬去居住使用,2012年5月见北卧室顶部坍塌,并告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派人进行了3次修复;之后又陆续发现客厅顶部坍塌、南卧室及餐厅顶漏水、阳台漏水、墙壁多处裂纹等质量问题。在多次协商解决未果后,去年6月12日,杨果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去年11月,经价格评估咨询公司评估,该楼房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计67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杨果支付鉴定费300元。

    原告主张其因楼房质量问题而在外租住2年,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租赁费1.6万元。被告公司提异议,认为楼房掉顶并不影响居住,且承诺予以修复,无需在外租住;楼房掉顶、漏水、裂纹等质量问题,经修复亦尚能居住;前述质量问题非一次性发现的,综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因楼房质量问题而租赁房屋的期限为一年,租赁费8000元。

    原告主张因掉顶砸坏物品等损失4千元,因原告自愿放弃对被损物品进行鉴定,法院不能确定被损物的价值。原告先行放弃被损物品的赔偿请求,后在调解过程中又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被告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房,因楼房出现掉顶、漏水、裂纹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依案件分类原则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楼房质量问题致原告租房居住而支付的租赁费,应由被告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附件三”的标准。由于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附件三”,故法院采纳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因掉顶、漏水、裂纹等现象而修复楼房所需费用,应由被告公司承担。由于因掉顶被损物品的价值不能确定,故法院对原告索赔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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