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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凌晨在车内贩毒被当场抓获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5-01-21 14:42:29


    本网讯(江世金)  两名“瘾君子”卖毒品给两名吸毒女子,双方按照事先约定在凌晨2时许进行秘密交易,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料当他们双方在小轿车内进行交易时,被已经蹲守多时的公安民警当场擒获。日前,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韦振龙、廖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韦振龙,26岁,广西融水县人。被告人廖鹏,31岁,广西罗城县人。两人均是无业人员,都是有着多年吸毒史的“瘾君子”。廖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下午,融安县吸毒女子张某打电话联系廖鹏,通过廖鹏购买毒品麻古及冰毒,并商定好价格和数量,廖鹏即联系了韦振龙。2014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当韦振龙、廖鹏在融水县城朝阳路“老火煲汤”店门口路边的一辆小轿车上正将毒品麻古及冰毒贩卖给吸毒女子张某、朱某时,当场被融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廖鹏处缴获毒品麻古8.04克、冰毒1.26克,从韦振龙处缴获冰毒67.19克。经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韦振龙在庭审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他贩卖毒品的数量是48克,而不是67.19克。

    廖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但辩称他贩卖毒品的数量是8.04克,而不是67.19克。他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廖鹏对韦振龙单独贩卖的毒品47.37克不承担责任,应只对他本人持有的8.04克负责,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本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轻微;本案证据链条中缺乏专业性毒品含量鉴定,有失公正且影响合理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振龙、廖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振龙、廖鹏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鹏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廖鹏应只对他本人持有的8.04克毒品负责,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二被告人的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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