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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同学在宾馆吸毒未制止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1-19 14:05:37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男子龙强甲,因外婆生病,赶回老家探望,晚上住在县城某宾馆内。次日晨,其同学带着两名吸毒者找上门来,当着龙强甲的面吸食冰毒。龙强甲既未制止,也未主动报警,被正在巡查的民警挡获。1月14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龙强甲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龙强甲今年19岁,家住营山县渌井镇,平常在成都打工。2014年9月中旬,龙强甲听闻外婆生病住院的消息后,心里十分着急。从小到大,外婆都十分疼他,因此,他心里对外婆有很深的感情。在向老板请了假后,他匆忙踏上了回家的列车。 2014年9月13日晚十点,龙强甲回到营山后,匆忙赶到医院看望外婆,并护理了一整夜。次日,他与女友见了面,又回到乡下走了一些亲戚。当晚,他回到县城入住磨子街某商务宾馆。喻某与龙强甲是小学同学,平常关系不错,但近年来染上了毒瘾。通过龙强甲的女友,他得知龙强甲已回到营山并住在某宾馆后,便于15日早上邀约吸毒人员郑某、杨某(均另案处理)来到龙强甲住宿的房间,和龙强甲摆了一会儿龙门阵。不久,尚未恢复旅途疲劳的龙强甲就去洗澡了。洗完澡出来后,他看见喻某、郑某、杨某三人围着一个壶,在吸一种白色的烟雾,与他平常在影视作品中看到的吸毒场景差不多。一方面碍于情面,一方面觉得与己无关,龙强甲既未制止也未主动报警,而是在一旁玩手机、看电视,任由喻某等人吸食。这时,例行巡查的治安民警敲开了房门。民警进屋发现,房间小圆桌上有一些吸食毒品的工具,在东面窗户下的花台内找到了一个矿泉水瓶和塑料管,经对喻某、郑某、杨某的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龙强甲于当天被公安机关刑拘。 2014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龙强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31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龙强甲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强甲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自己的房间供其使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强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龙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龙强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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