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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理念服务企业 三种思路平复纠纷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司法保障机制
作者:黄睿、陈龙江   发布时间:2015-01-15 15:3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辖首府南宁最老牌的商业中心——以朝阳商圈为代表的传统商贸服务“金三角”地带,这里聚集着全市密度最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商贸服务企业,它们的经营状况对辖区的稳定发展举足轻重。兴宁区法院长年审理涉及这些小微经济实体的民商事案件,逐渐总结出“一个理念、三种思路”的审判经验,即“以促进辖区经济发展为理念,融通法理人情,尊重公司自治,力保企业存续”,为小微经济实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融通法理人情,尊重小微商业习俗

    与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不同,发生在小微企业内的经济纠纷,当事双方大多生活观念朴素,认情认理,而法律观念比较模糊。司法审判只有融通法理人情,尊重小微企业的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才能令当事人发自内心地接受司法干预,甚至握手言和。

    2015年元旦前后,出租车司机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原挂靠经营的A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主办法官经审理发现,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直接下判并不能解开双方的积怨,而且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无疑会令张女士的个体经营无所适从。主办法官与双方进一步沟通后发现,在诉讼之前,张女士对A公司违约金数额的预期比诉讼请求要低得多。为此,主办法官引导原告权衡违约情节、后续合作及诉讼成本等因素,合理降低违约金数额;而对被告企业,主办法官则引导其考虑企业形象,帮助其理解临近春节员工的心理诉求。最终,在法官主持下,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尊重公司自治,理顺小型公司内部关系

    绝大多数兴宁辖区内的私营公司规模不大、股东人数不多,但常常因为章程约定不完善、股东利益分化等原因发生公司内部纠纷。兴宁区法院在涉及公司决策管理的纠纷中,注重保持司法谦抑,不过度介入公司管理,帮助小公司理顺内部管理的自然生态,促使其健康成长。

    2012年9月,因A公司作出了更换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认为利益受损的朱某等五位股东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事实上,自公司开办十年来,股东不和问题就一直困扰着该公司经营。主办法官意识到,仅仅针对本次决议的判决是无法彻底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为了彻底厘清公司十年来的矛盾根源,主办法官以抽丝剥茧的耐心,认真审核了历年来公司决议及两个版本的公司章程,发现了股东出资形式的矛盾根源,并据此作出了驳回朱某等五位股东撤销公司有效决议的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特地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对其公司内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为公司整顿内环境创造了条件。

    力保企业存续,稳定劳动力市场

    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各种内外风险都可能使企业面临倒闭,随之而来的员工失业等很可能上升为影响辖区稳定的社会问题。为此,兴宁区法院着眼大局,力求在解决争议的同时,力保企业存续发展。

    在2013年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中,两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电气公司,但因合作过程不愉快,原告遂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诚恳地向双方指出,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来打破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和股东而言代价不菲,被告公司近两年经营赢得的商誉、销售渠道等依赖于公司存续的资源亦不复存在,而且公司解散必将对公司的职员、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双方的矛盾,就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双方最终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调解结案,保住了公司,也保住了数十名员工的谋生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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