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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级法院公布十起典型恶意欠薪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5-01-13 09:15:11


    本网讯(张敏娜)  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有力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河南全省法院连续开展了六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营造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在2015年春节来临之际,河南高院公布十起典型恶意欠薪犯罪案件。

    一、被告人赵文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赵文昌在民权县北关镇王公庄村承包王公庄文化艺术社区的建筑工程期间,拒不支付何某某等十余名工人的工资269890余元。经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支付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一审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文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文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文仕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孟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文仕建于2013年2月份至5月份,从承包商樊某某处承包到孟津县城关镇中央花园小区11号楼木工工程,先后组织唐某某等七十余名工人施工。工程建设完工并核算后,樊某某于2013年5月3 1日将工程余款全部支付给文仕建。但文仕建拖欠唐某某等七十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94640元未支付。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文仕建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文仕建逾期拒不支付且逃匿,至今仍未支付。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文仕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文仕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被告人张振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张振海在永城市丰庄未来城工地承包工程期间,将结算的工程款偿还自己的房贷,拖欠卢某某等工人工资91500元未支付。在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后,采取躲避、藏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振海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与工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振海采用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振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与工人达成了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陈建新、秦和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建新、秦和霞夫妇分别任河南心连心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期间,拖欠高某某等十二名工人工资共计79094.3元。2013年9月,被告人陈建新、秦和霞将公司设备和产品等财物转移变卖,经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后,二人又将公司厂房出租,拒不支付拖欠的十二名工人工资。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秦和霞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建新、秦和霞已于2014年1月20日、2月14日支付高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75209元。一审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建新、秦和霞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秦和霞有自首情节,且于案发后已支付拖欠的绝大部分工人工资,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建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秦和霞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五、被告人刘忠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忠杰在林州市承包了温莎王朝、横水中心家园、平安星城等工地的外墙保温和涂料工程。2013年10月份,刘忠杰拖欠牛某某等62名工人工资626 159元未支付并逃匿。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忠杰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月21日、28日,刘忠杰承包的横水中心小学、温莎王朝工地支付工人工资312 984元。刘忠杰家属向栗某某等4人支付工资21 000元。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刘忠杰到公安局投案。案件审理期间,刘忠杰亲属将刘忠杰的一套房屋给付工人牛某某等15人,用于折抵刘忠杰所欠上述工人工资222 743元,上述工人对刘忠杰表示谅解。目前尚余69 432元未支付。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忠杰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忠杰有自首情节,当庭悔罪,且通过其亲属用房屋作价折抵及给付部分工人工资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忠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被告人徐中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徐中科分别与拓科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和江苏大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负责承建两公司在夏邑县龙湖明珠的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两公司分别支付给徐中科549528元和561624元工程款。徐中科领到工程款后,拒不支付拖欠司某某等29名工人工资352351元,并关闭手机后躲藏起来。在住建局的督促下,2013年2月,徐中科的上一级承包商黄某某、李某某代替徐中科发放了拖欠的29人工资352351元。2013年3月,替徐中科垫发工资的黄某某及工人胡某某、伊某某到夏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徐中科拖欠29 名工人工资是黄某某、李某某垫付的,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徐中科偿付欠款。夏邑县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徐中科依法支付工人工资。一审期间,徐中科与黄某某、李某某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徐中科采取关闭通讯工具,潜逃外地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徐中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七、被告人李洪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洪才在尉氏县承包了橄榄城建筑工地、丽水名都建筑工地等二次结构工程,雇请李某某等人施工,至2012年9月26日共拖欠462415元工资后逃匿。经尉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支付。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洪才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欠款已全部归还。一审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洪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洪才案发后全部偿还欠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洪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八、被告人洪龙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宁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洪龙珠在经营宁陵县龙珠运动制品有限公司期间,拖欠67名工人2014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13万余元后逃匿。经宁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龙珠已全部支付67名工人工资。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洪龙珠在经营公司期间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洪龙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被告人王留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汝南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王留成承包了汝南县舍屯中学宿舍楼和学生餐厅建筑工程,并组织许某某等人施工。工程结束后,王留成领到拨付的工程款而未将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尚拖欠许某某等24人120820.6元。2014年1月,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留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工资,王留成拒不支付并逃匿。2014年1月29日,王留成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中,王留成亲属代为将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一审法院于2004年7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留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将拖欠的工资款全部支付,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留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被告人窦万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窦万满在泌阳县万安电子厂任负责人期间,拖欠曹某某等工人工资5万余元。后被告人窦万满携其妻外出打工逃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3年4月,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窦万满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七日内支付工人工资,窦万满逾期仍拒不支付,致使被拖欠工资的工人集体上访。2013年10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窦万满支付曹某某等工人工资55261元。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窦万满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工人5万余元工资,造成工人集体上访,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已将拖欠工资全部支付给工人,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窦万满罚金三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付保玉庭长接受采访时介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全省法院在日常刑事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严惩了一批恶意欠薪者。仅2014年,全省法院一审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40件41人,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保护了务工人员的劳动所得。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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