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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随机分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01-09 15:20:17
随机分案制度是以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为基础,运用计算机分案软件直接将案件分配给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随机分案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笔者撰写本文旨在进一步加强促进随机分案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随机分案机制的概念 随机分案制度是指以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为基础,运用计算机分案软件直接将案件分配给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 随机分案方式有:一是按收审案件编号顺序分案,每一个法官在一定周期内所分得的案件总数基本相同,这种分案模式实际是一种平均分配主义,与其认为是随机分案方式,实为轮流分案方式;同时也是填补式分案,管理者根据需要,预先设定每一个法官最多可以积存的案件数,谁的办案效率高、积存案件少,就分给谁,形成激励机制。当然,随机分配案件,可能造成某个法官不适宜审理某一案件,而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特殊情况,如法官遇有回避事由、因公出差、生病等等,这些特殊情况,任何分案机制下都会出现,并非唯独随机分案制度下才会出现的先天缺陷。因而,还必须有一个指定分案的方式作为补充。 二、随机分案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制度不够严密。建立随机分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改变长期以来由立案部门分案、业务部门定案转变为运用计算机分案软件进行分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案环节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从笔者调研情况来看,少数部门存在法官自己申请变更或部门负责人直接确定变更,填写《承办法官变更登记表》后,交立案部门按程序办理案件变更手续。这种做法,虽能防止由立案部门确定案件承办法官的现象,但案件到业务部门后仍然存在人为因素,制度存在顾前不顾后的现象。 (二)案件变更把关不严。随机分案制度最关键的在于能不能严格控制指定分案,做到指定分案的理由具体明确、正当合理,并接受有效监督,尽量减少人为因素,不让人情案、关系案有机可乘。但少数法院和部门对此把握不严,忽视制度防控廉政风险的价值,单纯从方便办案角度对案件予以变更,导致案件变更率较高。许多案件变更过多强调“办案效率”、“平衡办案”、甚至以“工作需要”为由变更,变更理由不透明、不公开。 (三)监督管理有待加强。在实际工作操作中,案件变更完全由立案与审判、执行部门协商确定,立案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基本处于程序性管理,业务部门在案件变更程序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监督制约,导致案件变更出现一定的随意性,起不到真正的相互制约作用。而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之一的审判管理部门则处于程序之外,实际未起到真正的监督管理职能。 (四)分案软件存在缺陷。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分案软件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影响了制度执行。首先是不按设计的规则运行。有的案件不能按照预设的程序,将案件分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手中;有的法官异常集中批量收案,收案数明显超过其他法官,造成法官之间收案明显不均,需要通过部门负责人指定分案,平衡法官收案数量。其次同一原告或被告的同类案件,系统不能自动识别,分到同一法官手中,只能通过部门负责人指定分案进行调整。再者执行督促履行的案件,不能分到原督促履行法官手中,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部门负责人只能对案件进行变更。四是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时不能分到原法官手中。这些案件,有的是调解成功需要立案出具法律文书,有的是调解不成需进入审理程序,这类案件都只能通过案件变更分到原法官手中。五是同一件案件,因退回补充材料等原因二次分案的,不能自动分到原经办法官手中。六是按照优先分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手中,客观上存在鞭打快牛的现象。该规则也未考虑庭长、副庭长等人员的分案系数问题。 (五)无法识别案件繁简。随机分案依据的参数为案件类型对应的庭室和法官的存案数,实现每位法官收结案在数量上的“均衡”。而实践中,各种案件难度不一,法官的专长、经验与能力也存在差异,对于这些差异难以作出评价。由此导致,见习法官或经验尚浅的青年法官常有分到疑难复杂案件,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也不利于青年法官成长。 (六)无法调动法官积极性。实践中,随机分案的模式是将案件分配给在手案件较少的法官,进而导致“案件办得越快,分案越多”的现象,严重挫伤办案法官的积极性,有的法院甚至出现案件该报结时不报结的现象。无法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随机分案使得法官受理的案件类型广泛,需要学习掌握各类不同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方法,制约了法官审理同类型案件的业务能力提升,不利于培养专家型人才。无法实现系列案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类型的系列案件交由一名法官或一个合议庭办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达到一揽子解决的效果。实践中基层法院为使系列案件集中办理多采取随机分案后再变更承办人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同类型案件分配给不同的法官,还会产生在同一法院由于办案法官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七)现行分案方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面对人民法院收案逐年剧增,且年度之间、月度之间、案件之间收案极端不均衡的现状,按照目前绝大多数法院庭内专业分岗、庭长酌情分案的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案件在法官手中形成阶段性积压,导致法官没有足够的精力从容办案,既降低了司法效率,又影响了案件质量。这,与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背道而驰。 (八)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分案权是庭长的一项重要权力,权力运用得好,固然可以有利于调节部门的司法资源。但是,权力缺乏制约就会被滥用。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制度之下,而不能完全基于权力行使者的个人素质。分案如果作为一项权力由庭长任意行使,无可避免地会带来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枉法。同时,分岗过于专业,某法官一旦成为某类案件的绝对“专家”,其他法官对此领域讳莫如深,不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也许有人认为庭长酌情分案可以发挥每个人的专长、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并能避免上述问题。不可否认,确有庭长可以做到统筹兼顾,但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制度管理,至于制度管理的优势本文不作赘述。比较两种管理模式,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不如变相马为赛马,建立科学的分案制度,让每个审判人员分得的疑难或简易案件的机率均等,尤如有高山、有峡谷,有高原、有平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千里马”的优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而不是依赖比千里马更稀有的伯乐。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实行法官负责制,现行的分案制度的缺点又开始凸显,因各类型案件在短期内的增加或减少,导致各庭室的受案数、法官的平均案件数不协调,有的甚至相差悬殊,一定范围内制约了司法的效率。现行的分案制度,难以客观反映业务庭和审判人员的工作量。按照庭室界限和地块的划分分配案件,造成各庭收案总量的不平衡,以及案件难易比例的不平衡,不利于对庭室和干警工作业绩的考察考核,而且在制定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失衡的问题。同时庭室内部的再分配制度,也会加重庭室人员间业务量的不平衡,部分庭长审理案件数量较少,有的就自己挑选几个简单的案件进行审理,把部分较为复杂案件交由年轻同志审理等等,不利于公平、客观的反映各庭室与各审判法官的业务量。在现行分案制度下,各庭室案件结构相对单一,审判人员长期审理同一类案件,不利于发挥潜能,也难以客观全面地反映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利于复合型法官的培养;长期审理某类案件,会存在心理疲劳。现行分案制度,不符合构建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改革方向。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逐渐打破民事和经济案件之分,将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纳入大民商的审判格局已经成为法院改革的趋势。 (九)不利于形成民商审判裁判标准的统一。民商审判应该有统一的裁判标准。然而,以庭室之别进行分案,不同的庭室审理不同案由的案件,这就在客观上造成庭室之间沟通的匮乏,不利于审判经验的交流和总结,突出的表现是,同类案件在不同的业务庭判案的标准不同,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形象。现行的分案制度,更多的体现了行政管理模式,法院具体管理到庭室,各审判法官的案件审理情况由各庭室庭长负责,层层间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审判法官的主体地位。 三、进一步完善随机分案机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随机分案制度是优化职权配置、制衡权力运行、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有效措施,是法院构建惩防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法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随机分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制度实际操作中严格把关,从严掌握,尽量减少案件变更的人为因素,真正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分案软件。目前运行的计算机分案软件,虽然运行状态良好,但与审判管理要求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对制度执行的造成一定的影响。针对已经出现的实际问题,上级法院要协调立案、审管、技术部门加强调研,排查存在问题、梳理分析原因,对能够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及时予以修正,进一步完善随机分案制度。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一是调整分案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分案监督管理以审判管理部门为主、立案部门为辅。分案工作既是立案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也涉及到案件运行和审判管理。立案部门由于受到自身职能的限制,对指定分案难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相比之下,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运行、案件质效、均衡结案等工作承担了日常管理职能,对指定分案审查更加有利。二是调整确定程序。案件变更程序最终确定为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审判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立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审判管理部门在审查确定时,可以要求业务部门进一步说明变更理由,必要时可提请分管领导确定。这样的调整可将提出案件变更的业务部门和审查确定部门相互分离,既增加了监督制约环节,也有利于审判工作的综合管理和考评。 (四)进一步严格案件变更审查。一是进一步严格变更条件。对规定中允许变更的情形,要严格掌握。尤其是对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更要从严。对确实需要变更,不变更对审判质效确有影响的,应当予以变更。对虽符合变更情形,但可变可不变的,一般不予变更。二是进一步明确变更理由。申请案件变更,必须符合规定的五种情形。凡是理由不成立、不明确的,要求予以补充说明,增加公开透明,否则不得准予变更,防止极个别案件鱼目混珠。三是变更确定实行合议制。建议由审判管理部门案件评查组或相应机构进行审查确定,经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立案部门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案件一旦变更后,承办法官应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情,并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审判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完善考评、通报等制度。对案件变更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情况属实的要严肃处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实行电脑随机分案。电脑随机分案是指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实行电脑自动选定承办法官,只要将案件信息录入电脑,电脑当即自动选定承办法官,案件直接交付法官,立案人员可当即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一般地,电脑分案软件是依据各业务庭确定的本部门办案人员和分案方案,以法官积存案件数量为基础设定的。电脑分案软件原理是以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为基准,实行“结案递补法”,即是将案件按序分给积存数最少的法官,保持每位法官积存案大致相等。立案庭运用电脑分案软件直接将案件随机分配到案件积存数最少的法官,基本是“谁结案快,谁手头上案件少,就分给谁办”。由此可见,立案庭电脑随机分案,既不是立案人员随机分案,也不是立案庭庭长分案。电脑随机分案既能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又能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办案能力。让每位法官分得的疑难或简易案件的机率均等,在此基础上考评每位法官的审判绩效是公平的,谁的办案效率高、存案少,案件就自动分给谁,结案数自然多;反之,谁的办案效率低,只要积存案件达到一定数量,电脑就自动停止对他分案,结案数自然就少。这样,才能形成你追我赶的自由竞争机制,才能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挖掘法官的潜力,真正提高审判效率。诚然,电脑随机分案可能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不能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承办人员的业务素质。电脑随机分案运行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案件的难易程度一致,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相同。而事实上,各类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承办法官的经验与能力也存在差异。这对年轻法官来说,确实是挑战。年轻法官需要加倍努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七)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司法公开。立案庭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案件的信息一经录入电脑,计算机即自动确定承办法官,提高了分案的公开透明度。法院立案时当即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承办法官是谁,无需当事人立案后查询案件承办人,既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又减轻当事人诉累。电脑随机分案能从源头上堵塞案件分配环节中的漏洞,克服了人工分案的主观性、随意性,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排除人为因素干扰,促进司法廉洁。分案既不是业务庭庭长,也不是立案庭庭长,完全排除了分案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电脑直接给法官分案,将有利于减少分案的人为因素,有效防止法官挑选案件办理和当事人挑选办案法官,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筑起了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堵塞“人情案”、“关系案”的漏洞,对保障司法廉洁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公众对随机确立的承办法官更加信任,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提高审判效率。实行电脑随机分案后,电脑直接分案到人,一步到位。法院立案分案快捷高效,一般地在5分钟内,案件就可以直接到达承办法官电脑中,案件可直接移送承办法官,直接排期开庭,大大缩短案件由立案庭到审判庭的中转时间,减少案件流转环节,分案时间大大缩短。与传统分案模式相比,电脑随机分案更能体现人民法院高效、便民的司法作风。 (八)公平考评审判绩效,激发办案热情。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承办法官迫切需要学习各类审判业务,成为“全能型”法官,才能承办各类案件,有效提高法官的司法业务能力。法官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激发工作积极性,挖掘办案的潜能。如果结合法院内部合理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量化考评标准,使法官审判业绩的考评更加公平、公正,就能充分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电脑随机分案对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九)保证分案公平。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我国,电脑基本得到了普及,大多数法院实行了案件网络化管理,电脑软件可以支持立案庭将案件直接随机分配到法官。于是,电脑随机分案有了可靠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实行电脑随机分案在技术层面是完全可行的。实行电脑随机分案,可以避免法官之间忙闲不均的现象。同时,排除了分案中的人为因素,又能保证法官之间在相同时期所办难易案件比例大致相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制度,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各环节,都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案件信息。建立案件信息评查与通报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负责案件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推行法官审判绩效考评与奖惩机制。严格推行法官审判绩效考评,每月对每位法官的审判绩效进行一次量化考评,包括收结案件、调撤率、执结率、上诉改判率等,并予以通报。对法官考评结果应当记入个人审判业绩档案,作为法官评定等级、评先授奖、晋职晋级以及上级法院遴选下级法院法官的主要依据。与此同时,要建立法官考评奖惩对接机制,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解决消极办案、结案不报等弊病。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杜绝分案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思想。避免出现消极办案,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等现象。 (十)严肃分案工作纪律。法院每位法官包括院领导,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电脑随机分案工作秩序。电脑随机分案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后,案件信息随即进入承办法官个人电脑中,立案人员直接将案件移送承办法官,办理案件交接手续,承办法官应当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案件。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确有理由认为需要变更案件承办人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更换手续。对拒绝接收案件、随意更换承办法官等违反分案工作纪律行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以纪律处分。 严格把好“调案关”正确处理好分案与调案的关系,法院应当实行分案与调案的分衡制约原则,立案庭负责案件分配,审判管理办公室则负责案件调整。严格控制案件调整比例,落实好“立案庭随机分案为主、审管办调整为辅”的做法,最大限度地维护电脑随机分案的权威。审管办应当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好承办法官变更由审管办统一调整的要求,坚决杜绝业务庭自行变更案件承办法官的现象。电脑随机分案确定的案件承办法官,遇有回避事由、因公出差、参加培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案件承办人的,须由承办法官或业务庭庭长详细陈述理由,书面报请审管办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并由审管办更换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分案制度的改革尝试,在分案上需要打破庭室的界限,实行各审判法官的平均分案,坚持平均分案,同时兼顾统一。即,在案件总量上坚持平均原则的同时,统一各庭室间审判法官的审判工作量,统一庭室内部各审判人员工作业务量的统一,实现案件难易程度的统一。可以采取办法进行平衡:一是为与上级法院间保持一致,民商事案件的案号编排仍执行现行办法,由立案庭统一编号,实行民一类案号和民二类案号。二是分案前,由各审判法官商定,确定各类型案件的难易程度,实行难易案件按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分案前进行确定,然后由立案庭根据各庭审判人员数量,按照平均原则,及各类型案件的分配比例,确定各庭应分得的案件数。三是确定各庭室的分案数后,各庭室审判人员参照分案方案进行二次分配。四是部分系列案件原则上应分到同一业务庭;立案庭应把握好不同系列案件在各庭的平衡分配。这种分案制度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各个审判法官收案数的相同,因为各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的差异性,部分类型案件相较于某人来说难易程度的不同,即便是相同数量的同类型案件,审判的效率也有差异,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公平与合理,对部分审判法官来讲,不能完全实现案件受案与结案的良性发展,必然会造成某人在一定时期或短期内的积案或结案压力,因此必须发挥分案制度的微调作用,结合各审判法官的存案量、结案效率,在分案数量上进行适当调整,对于不能完全适应的法官,转任其他岗位。这种分案制度的调整,需要建立在一个完整的统计及合理分析的基础上,审判人员在通过自身努力在合理期间内无法调整时,予以适当调整是必须的,否则此种分案制度也会造成形式上的分案不均。上述分案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分案制度存在的不足,平衡了各庭、各法官件的工作量,有利于促进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且有利于民商审判统一标准的形成。同时,打破庭室的界限,平衡不同庭室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和案件结构,有利于对干警的培养和考核,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从而使审判工作及人才的培养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配套的制度加以解决:一是加强法院内部各庭室间的工作经验交流,建立各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庭、审判员定期例会制度,互相通报情况,介绍、交流和总结审判经验,吸取不足和教训。二是加强法院审判人员民商案件审判的培训。通过派送审判法官到上级法院接受培训,及法院内部庭室间的互相学习与培训,安排各庭室的审判专家给全体民商审判法官授课,共同探讨审判业务,开拓审判思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与水平。三是实行上级法院的例会各庭归口负责制。对上级法院有关庭室组织召开的例会,由相关庭室归口参加,并负责承担向其他庭室传达例会精神、意见,反馈信息的任务。四是实行案件统一登记制度。由立案庭负责对立案、结案、上诉案件等的统一登记,对案件的移送时间、结案周期进行动态监督。 结语 无论从强化审判管理,化解人案矛盾、提高审判质效角度研究,还是从改革人事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职能角度研究,随机分配案件都是最佳的路径选择。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没有一套科学的分案机制,而仅仅靠伯乐型的庭(局)长来相中“千里马”,充分发挥审判资源,化解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显然不现实。要提升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改革和加强审判管理、改革和完善政务管理、人事管理,改善人民法院外部司法环境,甚至进行司法机制、司法体制层面的改革等等。注重实效,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当然,鉴于笔者才疏学浅,故提出一知半解,希冀抛砖引玉,引起同仁的关注,来共同化解这一难题。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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