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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条件下负全责的肇事司机能否享索赔权
作者:丁红 发布时间:2014-12-24 10:36:51
【案情】 某日,赵迎春驾驶“湘A48776”货车在沪昆高速某处撞上前方王功谭驾驶的“赣AH2276”货车后,又致“赣AH2276”撞上前方由鲁前程驾驶的“赣DS0286”货车,再致“赣DS0286”货车撞上前方由王海峰驾驶的“浙A36982/浙A2197”重型半挂车,造成赵迎春受伤、车内货物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迎春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赵迎春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6984.44元。事故发生后,“赣AH2276”、“赣DS0286”和“浙A36982/浙A2197”三车分别所投保险公司,不按交强险的规定对赵迎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作出赔偿,于是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赵迎春,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赵迎春可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对赵迎春予以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虽然作出了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但存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明的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出了解释性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根据该规定,“赣AH2276”、“赣DS0286”和“浙A36982/浙A2197”三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使赵迎春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也要在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对其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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