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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结伙骗取私分拆迁补偿款137万元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4-12-24 09:05:21
本网讯(韦林汕) 广西柳州市某建设公司两名职员,伙同一位无业人员,通过利用向被拆迁人隐瞒城投公司最终审批拆迁补偿金额,向建设公司和城投公司隐瞒被拆迁人所同意的拆迁补偿金额的手段,从被拆迁人处获取两者之间的差额,以此来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三人共作案四起,私分拆迁补偿款137万余元。案发后,三人被公诉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3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桂英、韦平在分别担任某建设公司的“河西路东段国有土地拆迁项目”拆迁员、项目经理期间,两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并伙同无业人员韦瑞恒经事先预谋后,利用被拆迁人不了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条件,由韦瑞恒利用其熟悉被拆迁人员情况的便利条件协同胡桂英找被拆迁人商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额,再由胡桂英依据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向城投公司申报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审批,通过利用向被拆迁人隐瞒城投公司最终审批拆迁补偿金额,向拆迁补偿协议审批方某建设公司和城投公司隐瞒被拆迁人所同意的拆迁补偿金额的手段,从被拆迁人处获取两者之间的差额、以此来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 根据起诉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在征收被拆迁人王某位于柳州市郊区黄村乡的房屋过程中,韦瑞恒获知王某因其被拆迁房屋属无证房屋、且该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王某急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韦瑞恒将该情况告知胡桂英。经谋划,胡桂英、韦瑞恒多次找到王某协商其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但均未向王某告知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政策、方案和最终补偿金额,经多次协商,王某同意以120万元的金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随后,胡桂英将其与韦瑞恒勾结企图通过操作王某的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告知韦平,韦平指示胡桂英拿一份建设公司出具的未注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给王某签字,同时,韦平还要求胡桂英事成之后分部分赃款给建设公司拆迁员 孙某(另处理)。2013年6月26日,与王某签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后,胡桂英将该协议交由韦平依据拆迁补偿政策核算最终补偿金额,韦平核算最终补偿金额为198937 3.39元,后其并未将王某拆迁协议的真实情况向建设公司负责人汇报,而是依该金额将协议书制作完备并作为项目经理审核通过后上报城投公司审批,该协议最终得以审批通过。201 3年7月10日,在王某获得1989373.39元拆迁补偿款后,韦瑞恒按照胡桂英的授意要求王某仅可保留128万元,剩余的709373.39元由胡桂英、韦瑞恒、韦平、孙某四人分,其中韦瑞恒获得134895.39元,韦平、孙某每人分得8万元,余款39万元由胡桂英占为己有。 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胡桂英、韦平伙、韦瑞恒经预谋后,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在征收其他三户拆迁户的房屋过程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私分拆迁补偿款。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桂英、韦瑞恒、韦平共贪污作案四起,贪污金额为1375973.39元,其中胡桂英获得赃款8 0余万元,韦瑞恒获得赃款22万余元,韦平、孙某各获得赃款1 6万佘元。2013年12月12日,柳北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将被告人胡桂英、韦平、韦瑞恒抓获归案。 庭审中,韦瑞恒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表示无异议。胡桂英认为该指控不属实,其表示贪污只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而自己只是帮老板打工而已。韦平否认自己与其他两人相勾结。在法庭辩论阶段,胡桂英和韦平均认为自己所拿的应是拆迁户给的好处费,和贪污没什么关系。 庭审于23日当天下午结束,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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