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南法院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及拐卖儿童犯罪
一公务员性侵多名幼女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12-22 13:29:55
河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网讯(曹红歌) 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审理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的举措。会上还公布了3起性侵害未成年人和拐卖儿童案件典型案例。 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永新在发布会上指出,近年来,河南法院牢固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45件,其中,强奸案件517件,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件185件,强迫卖淫案件14件,嫖宿幼女案件2件,引诱、介绍、容留卖淫案件27件。判处犯罪分子870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37人。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8件,判处犯罪分子11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5人。 袁永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按照周强院长“要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组织儿童乞讨及猥亵、强奸儿童等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遏制此类犯罪多发势头”的精神要求。坚持“严”字当头,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刑罚适用权力,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密切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侦查、审查起诉环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信息;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家庭、学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向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安全提示,向学校、幼儿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选取合适的案件,依托新闻媒体提供的平台进行庭审视频、微信直播、案例发布,营造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力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3起性侵害未成年人和拐卖儿童案件典型案例如下: 一、张卫东强奸、猥亵幼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冬,被告人张卫东(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原系公务员)先后2次将邻居幼女被害人张某某(2004年12月出生)骗至其家中进行猥亵;后张卫东又先后2次将张某某骗至其家中奸淫。2011年冬、2012年3月份,张卫东先后3次将邻居幼女被害人朱某某(2005年2月出生)骗至其家中奸淫。2011年春节后至2011年秋,张卫东先后3次将邻居残疾幼女被害人赵某某(2004年4月出生)骗至其家中奸淫;2012年春节前后,张卫东再次将赵某某骗至其家中欲奸淫,因故未得逞。综上,张卫东猥亵幼女1人2次,强奸幼女3人9次,其中,1次未得逞。 (二)判决结果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卫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卫东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其死刑。张卫东已被执行死刑。 (三)案例评析 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做遵章守法的典范,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表率作用。但极少数“害群之马”不仅没有履行好这一职责,反而对未成年人伸出罪恶之手,其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这些人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相比,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对此,我们将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发现一例,严惩一例,依法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特殊、优先保护的责任。 二、谭永志等37人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谭永志(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伙同黄玉琴、贺永华、张正美等22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结成收买、接送、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灰色利益链”,先后疯狂作案26起,从越南、云南文山州向河南、河北、山东等地拐卖妇女、儿童30人,其中,妇女2人,儿童28人。张建霞等15人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该案社会影响重大,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二)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永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玉琴、吴小堂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闫志发等19名被告人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张建霞等15名被告人非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收买行为刺激了拐卖行为的发生,给被拐卖儿童的家庭带来巨大灾难。为震慑、教育收买者,对张建霞等15名收买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宣判后,谭永志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在省法院二审中。 (三)案例评析 儿童是社会大家庭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心、呵护。少数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一己私利,将其作为商品买进或卖出,一些被拐卖儿童由此被迫从事乞讨、苦役、盗窃、卖淫等活动,有的被非法拘禁、伤害、虐待,不仅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更使得受害人家庭破碎、骨肉分离,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人间悲剧。可以说,拐卖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危害社会和谐安定的恶性犯罪。近年来,河南法院连续开展集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工作,对敢于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对于类似本案这样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坚决从严打击,直至适用死刑,绝不手软。与此同时,依法用好财产刑,彻底铲除他们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土壤,防止死灰复燃。 张建霞等被告人因不能生育而收养孩子,但应根据收养法收养子女。正是因为他们收买儿童的需求滋生了拐卖行为的发生,给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伤害。儿童不是商品,不能买卖。从源头打击收买行为,可以有效遏制拐卖方市场。在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同时,必须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予以惩处。 三、冯少华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少华与妻子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生于2011年1月,儿子生于2012年9月。2013年5月,冯少华与妻子离婚,两个子女由冯少华抚养。2013年10月底,冯少华以24000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王艳转;2013年11月初,冯少华以16000元的价格将女儿冯梦瑶卖给张艳丽。 (二)判决结果 夏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少华对自己年幼的儿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冯少华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将自己亲生儿女卖与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冯少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与普通拐卖儿童犯罪的区别在于拐卖的对象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拐卖儿童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以出卖为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而不论其是否获利或者获利多少,都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出于放弃、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目的,则应以遗弃罪来定罪处罚。虽然冯少华以遗弃行为辩护,但其出卖子女的特征明显,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
力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