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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外遇 丈夫随身携匕首捅死协调员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4-12-16 14:56:59
本网讯(汪次安) 12月1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市新丰县梅坑镇大岭村村民朱远语,怀疑妻子跟别人有染随身携带匕首一把。今年1月7日,因言语不和一刀将前往该村协调借用农田事宜的大广高速工程协调员汪某捅死。日前,该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朱远语在法庭上供称,2014年1月7日10时许,其和朱某力去到村委会,与大广高速14标段项目协调员汪某协商自来水改造及农田占用问题时,其问汪某淤泥什么时候清走、田如何处理,汪某说这些问题找镇政府解决。其见汪某总是推给镇政府,就跟汪某吵了起来并相互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其不知道怎么的就从右边衣袋中拿出匕首并将汪某刺中,汪某便用手抚着肚子,其见汪某手上有血,接着汪某就大声叫大广高速的人过来并报警。其见此便逃离了现场,回家收拾行李坐车去了广州。 当法官问其以前跟汪某有没有矛盾时,其回答说:我以前与汪某没有矛盾,当天是第一次见面。刺伤他的匕首是事发两个月前我在广州购买的,因为我怀疑我妻子跟别人有染,用来防身的。事发后我看见刀尖上有血,就把它扔到朱家镇牌坊前面拱桥下的河里了。 被害人汪某于同年1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汪某系被他人锐器刺伤致心脏损伤合并颅脑损伤(为死者受伤倒地摔跌造成脑组织与颅骨相对运动所致,为继发性损伤、次要致命损伤)死亡。同日,被告人朱远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朱远语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的后果严重,且其还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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