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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和保安伙同收购站老板偷单位废铝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15 14:12:19


    本网讯(黄安 周正兴)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各判处被告人余圣、严守福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天昌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余圣、严守福被某公司聘为该公司仓库管理员和保安班长,负责仓库物料安全和厂区防盗工作。被告人王天昌则是废品收购站老板,经常从某公司收购废料。

    2013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天昌到某公司收购废铝边框和废纸。当日下午,废料装车后,公司发现废铝边框重量与其仓库记录不一致,于是决定取消交易,要求被告人王天昌将废铝边框卸回仓库内。当晚被告人余圣、严守福均值夜班。被告人余圣到仓库时发现被告人王天昌正在指挥工人卸车,遂向被告人王天昌提出废铝边框不要卸完,留些货偷偷运出去卖掉,被告人王天昌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余圣打电话告知被告人严守福,被告人严守福表示配合放车,之后被告人王天昌离开某公司。当晚23时许,未卸完废铝边框的货车开向厂区大门口,顺利离开某公司。后被告人王天昌与被告人余圣、严守福在上饶县湖州尾大桥桥头碰面,被告人王天昌共付给被告人余圣、严守福2万元。次日,被告人王天昌将偷运的废铝边框运至浙江永康废金属市场,出售时过磅重约2.6吨,共卖得3.1万元。经鉴定,被盗废铝边框价值人民币2.704万元。2014年1月6日,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废铝边框4.3吨左右,损失人民币5万余元。2014年1月12日,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作了供述,被告人余圣、严守福各退赔某公司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天昌退赔某公司人民币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圣、严守福利用其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及保安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王天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本单位财物,价值人民币3.1万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圣提起犯意、被告人严守福积极配合使犯罪行为得逞,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天昌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对所犯罪行作了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退赃,弥补了公司的全部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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