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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厂员工勾结外人疯狂盗窃铜材 11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15 14:40:49


    本网讯(马涛 杨永建)  作为企业员工,本应当热爱自己的工作单位和岗位,保护企业的财产不受到非法分子的侵害,但有的企业内部员工因个人私欲,将黑手伸向了自己就职的企业。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进行了开庭,多名被告因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法律严惩。

    经审理查明,2009年间,被告人付龙、邱俊翰、鄢歆、陈其人、李强、郑立与贵溪冶炼厂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贵溪冶炼厂职工,其中付龙、邱俊翰系保卫部职工,鄢歆、陈其人、李强系电解车间职工,郑立系熔炼车间职工。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付龙等人与贵溪冶炼厂民工被告人饶建康、艾国红、吴虎生(另案处理)及厂外人员江桂来、邱福明、程冬林、吴小平(四人均另案处理)有分有合、内外接应在贵溪冶炼厂内行窃,其中付龙参与作案31次,涉案数额达212403.2元;邱俊翰参与作案23次,涉案数额达162459.6元;鄢歆参与作案20次,涉案数额达130934.8元;陈其人参与作案16次,涉案数额达84928.4元;饶建康参与作案15次,涉案数额达64296.4元;李强参与作案12次,涉案数额达55736.4元;郑立参与作案9次,涉案数额达52152元;艾国红参与作案5次,涉案数额达19047.2元。所盗赃物部分销售给被告人刘宝清、施后红、熊新开,其中刘宝清买赃数额达16992元;施后红买赃数额达12200元;熊新开买赃数额达6789元。2012年4月至 9月间,被告人邱俊翰、陈其人、李强、郑立、艾国红、熊新开、鄢歆、饶建康分别被抓获,刘宝清、施后红经传唤后主动投案。归案后,付龙、邱俊翰、鄢歆、陈其人、郑立、李强、艾国红、刘宝清、施后红、熊新开退赃3000到30000元不等。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付龙、邱俊翰身为公司人员与被告人鄢歆、陈其人、饶建康、郑立、李强、艾国红相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窃取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付龙、邱俊翰、鄢歆数额均达巨大(且被告人付龙、邱俊翰的2012年4月6日凌晨伙同吴小平盗窃300斤铜块,因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陈其人、饶建康、郑立、李强、艾国红数额均达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宝清、施后红、熊新开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龙、邱俊翰、鄢歆、陈其人、饶建康、郑立、李强、艾国红、刘宝清、施后红、熊新开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付龙、邱俊翰、鄢歆、陈其人、郑立、李强、艾国红、刘宝清、施后红、熊新开及其亲属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该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付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邱俊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鄢歆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陈其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饶建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郑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艾国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刘宝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施后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熊新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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