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洪用) 一名家住湖南省沅江市的男子,曾因诈骗于2011年被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本应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但在出狱后不久,又假借捡“钻石戒指”分赃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晓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彭晓军伙同孙某某(在逃)经事先商量,携带从湖南株洲购买的假钻石戒指窜至宜丰县城。当日8时30分许在华鑫铭都附近,故意将假钻石戒指扔在地上,并让被害人何某某看见拾到戒指,再诱惑被害人参与分钱,在被害人拿出13000元作押金后,假戒指放在了被害人处。被告人彭晓军和孙某某骗取了130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4月20日,彭晓军和孙某某在宜丰街上被被害人发觉,彭晓军被抓获。案发后,彭晓军家属退还被害人何某某1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彭晓军在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回被害人诈骗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