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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法院“三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发布时间:2014-12-09 10:19:55


    本网讯(徐文静)  今年,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顺利完成40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增选之后,陪审员与法官人数之比从0.53:1提高到1.07:1。倍增计划实施后,文登法院深入挖掘人民陪审员潜在的司法资源能量,将“专业特长与案件性质、兴趣与陪审岗位、身份优势与案情特殊性”结合起来,在参审、监督、宣传、调解方面充分发挥优势作用,倍增以来,参审率达到90.6%。

    一是发挥审判作用,确保了司法公正。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专业特长,安排参与相应类别案件的审理。如果是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就重点安排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参加案件审理;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重点安排妇联、团委的同志或老师参加。如少年审判庭在审理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安排了一名退休老师参加陪审,由于陪审员熟悉青少年的心理,在审判过程中,从教师的角度对该少年的犯罪动机做出自己的判断,同时还对该少年进行了深刻教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发挥监督作用,维护了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执行、送达、听证等程序中,有利于增强审判、执行等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司法知情范围,有利于对法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发挥自己“监督员”的作用,对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诉讼法、实体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法官遵守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三是发挥桥梁作用,强化了司法宣传。在审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尽可能邀请陪审员参加陪审,使人民陪审员充分利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身份优势,向所在单位以及周围的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加强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消除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和片面认识,让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四是参与案件调解,提高了社会效果。利用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容易与群众沟通的身份特点,尤其是基层一线的村委会干部,选取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但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的案件,让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庭前、庭内和庭外调解。例如当事人重复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较为复杂的离婚纠纷等。自倍增计划以来,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调撤率达77.3%,比无陪审员的高出近8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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