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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为天平增光辉
——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赵金秋 作者:王芳 发布时间:2014-10-28 16:10:41
赵金秋,1964年2月出生,湖南鼎城蔡家岗镇大银岗村人,常德湘北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01年至今连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曾多次被市区两级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十多年来,他共参审案件189件,人们经常可以看到这个应该坐在办公室的企业家却经常依着朴素地出现在法院里、出现在田间地头中、出现在案件调解现场中。他以其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对陪审工作的热忱投入到这近两百件案件中,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他也赢得了当地群众高度信任和一致认可。 他说:“我绝不作审判席上的木偶” “从我2001年4月1日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那天起,我就暗自告诫自己要成为一名真正的人民信赖的陪审员,绝不作审判席上的木偶。”赵金秋在回想起当初自己成为陪审员的那一刻时,仍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 为了该更好的参与审判,赵金秋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区法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还经常旁听其他案件的审理,从中学习案件审理实务中的程序和方法,他还购置了许多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专业书籍,自费订阅了《民主与法制》、《法制周刊》、《法制日报》等报刊杂志,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十多年来形成了厚达百页的学习笔记。赵金秋珍惜每一次的陪审机会,他会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了能在合议庭评议案件中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他会在庭审中做好庭审摘要,认真思考庭审焦点。庭审结束后他还会把每一起案件的材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赵金秋对记者说,“我现在不只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更是鼎城百姓的陪审员,这肩上的责任感觉沉甸甸的,做一名真正的陪审员才能不负群众所托。” 当事人说:“他的确是‘人民’的陪审员” 1999年,邹某被聘为双桥坪信用站站长,2005年12月取消信用站后,邹某利用信用社的信誉,非法私刻信用社公章,伪造农村信用社存单,以相同的存款日期、金额、账号、存款期限、存单号“克隆”假存单,导致五人的存款被假存单冒领。事发后邹某潜逃,信用社被告上法庭,信用社坚称与其无关。“在庭审过程中,我认真查看案件材料、仔细听取案情,在评议中大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建议法庭调查双桥坪信用社与邹某的解聘时间,调查邹某在信用社的工资支付情况,查看邹某原办公地点的标志是否拆除。”事实证明,赵金秋提出的思路是很有价值的,信用社应负赔偿责任。 一件长达7年的案件在法官和赵金秋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尘埃落定,赵金秋说:“人民陪审员应该是为人民的,这是我不能忘记的立场。”赵金秋这位“人民”的陪审员也赢得了群众的信任。他完全当得起人民陪审员的称号,这是事后当事人对赵金秋的评价,之后,还不断有当事人到赵金秋的家中表示感谢,但这对于他来说,这只是作为一名陪审员应尽的职责。 法官说:“他是一名有所作为的陪审员” 由于赵金秋社会经验丰富,参审的案子较多,并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他参与的案子中,他是陪审员,他没有参与的案子,只要找到他,他也往往变身“及时雨”及时出现在调解现场。在一起道路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贾某驾驶的大客车因为刹车制动不及时,与前车追尾相撞,造成一死两伤,经认定,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3名被害人都是家里的顶梁柱,特别是死者妻子是与其再婚不久且与死者父母不和,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他与承办法官一方面积极召集双方协调赔偿,另一方面主动做好死者家庭成员的思想工作。最终,当事人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死者妻子与其父母也就赔偿款分配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此案的朱法官说:“赵金秋是一名有追求、有所作为的陪审员,在案件的调解中他奉献出了他所有的热情并竭尽所能地贡献着他的经验与智慧。”赵金秋则认为他作为陪审员最大的满足在于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他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所做的就是尽我所能为法律的天平增添光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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