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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证经营KTV起纠纷 法官巧调促言和
发布时间:2014-12-03 10:45:23
本网讯(程友田 李正飞) 2014年12月2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KTV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主审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并于当天履行完毕,原本关系和睦的一对同学最终握手言和,纷纷感谢主审法官:“我们在这场纠纷中虽然花了点小钱,但现在都心情舒坦了!” 原告徐明与被告王钢系同学。2014年8月12日,原告徐明、贺军与被告王钢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徐明、贺军将其合伙经营的金碧辉煌KTV转让给被告王钢经营,转让费为170 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转让费85 000元,余款于2014年8月26日付清,否则承担违约金50 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二原告支付转让费85 000元,二原告将金碧辉煌KTV整体交付于被告。被告遂对金碧辉煌KTV进行重新装修。因金碧辉煌KTV处于居民区,在被告装修期间,该居民区部分居民陆续到横峰县政府上访,要求禁止和取缔金碧辉煌KTV重新装修及开业,横峰县文化局要求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18时前立即停止一切设施装修,逾期将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便拒绝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转让费。 鉴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转让费85 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0 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原告签订协议时向其隐瞒了该KTV时属于无证经营的事实,该KTV仅有一份消防意见书,无工商、卫生、环保等相关部分的审批手续,故被告提出反诉,要求:1、确认反诉原、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2、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转让费85 000元;3、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63 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该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释明,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对症调解,将双方的矛盾逐渐缩小。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由原告向被告返还转让费12 500元并由被告返还原告KTV的相关设施。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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