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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保险酿事故 同等责任全责赔
发布时间:2014-12-02 14:39:09


    本网讯(王勇生 邓正信)  摩托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因摩托车车主均没有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部分是否会按事故责任分担?答案是否定的。12月2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未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车主李致良被判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4年6月16日,李致良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青原区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天玉镇邮政储蓄丁字交叉路口时,与一辆沿青原区105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该丁字交叉路口左转弯由肖一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肖一劲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一劲和李致良负事故同等责任。肖一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费医疗费8545元。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肖一劲将李致良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62369.22元。经查李致良因想换车,未续保交强险。庭审中,肖一劲认为,被告李致良没有购买交强险,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全责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按四六开比例承担。但李致良认为,自己并非没有购买保险,而是没有及时续保且交警已经划分了同等责任,应按责任划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致良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违反了交强险有关规定,原告请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本案应先由李致良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赔偿责任比例分担。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原告肖一劲在本案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为4638元,全部由李致良承担,交强险外的鉴定费800元,由双方按赔偿责任比例,被告承担李致良480元。

   法官提醒:我国于2006年7月1日,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简称“交强险”,该险具有强制性,任何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对其车辆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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