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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逃逸受害人再被撞致死 原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02 09:36:51
本网讯(袁小虎) 在撞倒了横过马路的流浪人员后未按照规定救治而离开,导致其在路上受伤不能移动并被另一辆车撞死,最后,逃逸的司机被认定负主要责任并获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熊文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熊文佳驾驶车牌号为赣E58550小型轿车沿信州区明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嘉怡华府”门口路段,碰撞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未知名女性行人,将该未知名行人撞倒坐在地上。被告人熊文佳丈夫占祥立即下车询问该未知名女性是否要去医院治疗,该未知名女性用身边棍子敲打占祥,被告人熊文佳认为车子没有将该未知名女性撞伤,遂驾车离开。随后,庄真花驾驶车牌号为赣EB9717小型轿车再次碰撞受伤后坐在道路上的该未知名女性,造成该未知名女性再次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6月23日,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认定,被告人熊文佳驾驶的赣E58550号轿车的右侧前大灯可碰击未知名女性左侧腹股沟部,造成其骨盆骨折而不能站立。未知名女性头部、肩部及胸部的挫伤、骨折亦是遭受了巨大暴力碰击所致,分析认为未知名女性头、胸部损伤系坐姿状态下遭受碰击形成。综合分析意见,未知名女性系头、胸、骨盆部联合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熊文佳雨夜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是导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庄真花夜间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未注意安全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文佳驾车逃逸,后经交警传唤,主动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文佳向上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大队预交交通事故预付款人民币16万元,庄真花向上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大队预交交通事故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熊文佳驾车将未知名女性撞倒后未合理救治驾车离开。随后庄真花驾车再次将该未知名女性撞伤致使其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熊文佳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应认定为逃逸。但被告人熊文佳的逃逸行为与未知名女性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未知名女性的死亡是因为庄真花驾车再次撞击造成,故不应认定被告人熊文佳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告人熊文佳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文佳经交警传唤,主动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文佳积极配合交警部门预交赔偿款16万元,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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