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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驾车避让不当驶入水沟遭车主索赔
发布时间:2014-11-27 16:47:31


    本网讯(裴玲)  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的,应予以赔偿。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被告程财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蒋俊车辆损失赔偿款56 000元,事故车辆归被告程财所有。

    原、被告系多年好友,2013年11月19日,被告程财以招待朋友为由向原告蒋俊借用车辆五天,原告碍于情面遂将车辆借给刚取得驾照不久的被告,并叮嘱被告谨慎驾驶。2013年11月22日,被告为躲避路上的石块,情急之下将车辆驶入路边水沟中,被告及车上人员均无伤害,但原告车辆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56 000元,车辆交由被告全权处理。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赔偿款,损毁车辆也未处理,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事故车辆系原告于2013年4月30日以79 000元的价格购得,被告借用车辆,驾驶不慎致使车辆毁损,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事故发生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56 000元,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如实履行,双方遂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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