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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让失主赎回被窃物品应如何定性
作者:黄仕俊   发布时间:2014-11-28 14:13:15


    【案情】

    2013年11月20日0时许,赵某携带铁棍窜至来到某县中新有限公司办公大楼,持铁棍撬开该公司总经理孙某办公室房门和该房间内的保险柜,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256M移动硬盘1只、自制VCD碟片1张、数码相机1台,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000元。盗窃后,赵某看了所盗的自制VCD碟片,赵某认为碟片内容存有该公司的重要资料,便打电话给该公司总经理孙某,称自制VCD碟片在其手中,要想拿回,打5000元人民币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孙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孙某汇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赵某在去银行取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分歧】

    关于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犯罪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其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以后,自认为自制VCD碟片内的内容后,便产生了敲诈勒索的故意,提出用5000元人民币可将自制VCD碟片赎回,敲诈5000元为了实现其盗窃目的而采取的一个手段,所以王某的行为成立牵连犯,触犯了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应从一重处罚,因此对赵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赵某的实施的犯罪行为分析,本案中,赵某首先携带铁棍撬开该公司总经理孙某办公室房门和该房间内的保险柜盗得物品,即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且其盗窃完毕。盗窃后,采用要挟的方法,敲诈孙某5000元人民币,应当说赵某上述行为符合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且赵某的盗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

    二、在犯罪对象上,不能因为赵某主观上要孙某用2万元赎回其自制VCD碟片,就认为赵某的犯罪对象只有一个,要么是5000元,要么是自制VCD碟片。综上所述,赵某的盗窃数额是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物品,其中包括自制VCD碟片,而赵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是人民币5000元,用自制VCD碟片作“交换”只是他对自己所窃物品的一种处置,仅是他的一个犯罪手段,且赵某实施的两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其侵害的犯罪对象也不同的,所以对犯罪对象不能简单地认为可以相互抵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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