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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材料短缺请人砍树 工人受伤房主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25 16:22:21
本网讯(任栋) 石门县的周红梅请包工头刘大山修建房屋时,因材料短缺,又要求工人侯大海等人砍树准备建材,结果在抬树过程中,侯大海不慎受伤。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2年5月,侯大海随刘大山承揽修建周红梅家的住宅房,从事木工加工施工。刘大山为总承包人,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建筑过程中,因周红梅提供的木料短缺,于同年5月30日由周红梅另行安排并支付工资,刘大山带领在场的木、瓦工一起前往周红梅指定的林地砍伐树木。砍伐过程中,侯大海在与另一人将树木搬运至公路放置时,侯大海不慎被树木反弹砸伤了右足拇指。事发后,周红梅带侯大海于附近村部医务室对伤情进行了处理,并就损失赔偿双方进行协商,由周红梅赔偿侯大海损失300元(该款已当场支付)。此后,侯大海继续完成一些原计划木工工作后,由刘大山安排从工地自驾摩托车回家。后侯大海经鉴定,伤情为右足拇指趾骨骨折,虽不构成致残,但需要休息。侯大海据此向周红梅、刘大山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庭审中焦点侯大海的伤是否在为周红梅搬运树木时所伤及周红梅对侯大海因伤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个方面。 周红梅认为,侯大海在周红梅家里工作并非周红梅所指派,另外侯大海受伤后当时已经给其进行了治疗并对其全部进行了赔偿;另外认为对方所诉事实与受伤之间没有前后因果关系。 刘大山则认为侯大海受伤当天周红梅已经给其进行了治疗和赔偿,且侯大海也亲口表示不再找二被告,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周红梅安排侯大海砍伐树木,并支付了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侯大海为周红梅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既有周红梅当场赔偿侯大海赔偿300元为证,也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周红梅认为“侯大海骨折不是在搬运树木时所伤”的理由因无证据证实而不能成立。另外,周红梅与侯大海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周红梅对侯大海等人在为自己砍伐树木过程中的安全没有尽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存在过失,又是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侯大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确定周红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周红梅赔偿侯大海损失2825元。 本案中,周红梅在与刘大山的承揽合同外雇请侯大海砍树,并支付报酬,双方即形成了劳务关系。周红梅对侯大海等人在为自己砍伐树木过程中的安全没有尽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存在过失;周红梅作为雇主,也是受益人,侯大海因此受伤,故周红梅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侯大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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