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乐法院少年法庭上有了“临时家长”
发布时间:2014-11-19 15:48:39
本网讯(陈梅) 近年来,广西平乐法院认真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制,主动延伸工作职能,大力开展帮扶教育,以关爱、挽救的心态对待失足青少年。 “小雷这个孩子本性还是善良的,父母常年不在身边,缺乏关爱,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罚”。今年11月17日,平乐法院一起刑事案件庭审中,该村村长作为“临时家长”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法庭最终认定小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雷某某,1999年12月生,2014年4月,他结伙本案另二被告人强行抢走一学生现金人民币102元、ipone5手机一部。后案发。 今年11月,平乐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获悉雷某某父母亲均在外地打工,且下落不明,雷某某1人在平乐打工,爷爷、奶奶均已高龄,庭审时均无法到场。按照《刑诉法》修订后的有关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可以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出庭代为行使相应诉讼权利。为保障雷某某诉讼权利的行使,该院与该村村长取得联系,村长亲自担任被告人雷某某的“合适成年人”,该院在庭前特意安排这位“临时家长”与雷某某见面。 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一方面进一步弥补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能力不足,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恐惧心理,从消极受审转向主动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同时也能帮助他们悔过自新,唤起他们对生活的热爱与重新做人的勇气。”该院少年庭负责人介绍说。 责任编辑:
李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