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货三轮摩托载人侧翻致伤雇主 司机判赔8万多
发布时间:2014-11-21 11:48:17


    本网讯(唐海奎)  货三轮摩托严禁载人,这是基本安全常识。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司机,偏偏不信邪,装好货后搭着雇主便去送货。谁知车行途中,因操作不当翻车,致雇主受伤。因为赔偿问题,双方闹上了法庭。日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肇事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赔偿伤者各种费用8万余元。

    肖龙宝是营山县三兴镇的农民,今年57岁。张修平是营山县丰产乡人,今年61岁,平常开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拉货挣钱。2013年12月12日上午,肖龙宝来到县城某建材市场外,找到张修平,问“我是三兴镇的,家里因建房需要,想拉些建材回家,跑一趟多少钱?”见生意上了门,张修平很是高兴。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谈妥从县城拉一车建材到肖龙宝家,运货为200元。装好建材后,张修平驾着货三轮搭乘肖龙宝往三兴镇方向驶去。当行至营山县福源乡五村七组一弯道处,因张修平操作不当,三轮摩托侧翻于公路左边,肖龙宝被压倒在货箱下,致髋骨骨折、后尿道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交警经过现场堪查,认定张修平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遇险处置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肖龙宝不承担责任。

    肖龙宝受伤后,先被送至县医院治疗,后转至市医院治疗,共住院76天,用去医疗费41228.68元。出院后,通过司法鉴定,其伤情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听说肇事三轮摩托未购买保险,肖龙宝心急火燎找到张修平,要求尽快赔钱,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8月20日,肖龙宝一纸诉状将张修平诉至法庭,要求判令后者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肖龙宝诉称“我本不愿搭乘肇事三轮车,是被告要求我一同乘车并带路,我不得已才搭车同行。车行途中,因被告操作失误导致翻车,致使我被严重压伤。因此,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全额赔偿。”被告张修平辩称“我没有让原告乘坐三轮摩托车,是原告主动乘坐的。我晓得货三轮摩托不能载人,事先已明确表示拒绝,但原告坚持要搭车,他是雇主,我拗不过他。况且,我跑一趟连油钱在内才挣200元,除了油钱所剩无几,如果让我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然交警认定被告张修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龙宝不承担责任,但被告张修平是受原告肖龙宝的雇请而为原告肖龙宝家运输材料,在此过程中,原告肖龙宝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能免除。被告张修平驾驶的摩托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原告肖龙宝对此的注意义务不够;原告肖龙宝应该知道不能乘坐载货的三轮摩托车,不管原告肖龙宝拒绝与否,而最终乘车同行,在整个过程中,原告肖龙宝对自己受到的损伤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故确定原告肖龙宝承担此次事故20%责任,被告张修平承担此次事故80%责任。据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于日前判决被告张修平赔偿原告肖龙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531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肖龙宝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