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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三诉离婚“净身出户”结束40年婚姻
发布时间:2014-11-19 11:00:31
本网讯(裴玲)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朱军与被告周玉清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幢、小汽车一辆以及其他财产均归被告周玉清所有。 1972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1974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原告认为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打,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翻看案卷发现,在本次起诉前,原告分别于2012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被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6月7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原告以儿子结婚不想为难孩子为由申请撤诉。时隔一年,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事实与理由与之前诉状所写无差,而原告离婚的决心更多了一层。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自2011年11月起一直分居到现在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法官多次做释法工作,被告周玉清感情上仍无法接受离婚,但从理性上认识到婚姻是无法挽回了。四十年的婚姻生活谁也无法简单的认定谁对谁错,各中理由当事人自己怕也是理不清道不明。考虑到被告是家庭妇女,一直在家相夫教子,法官希望在家庭财产方面多照顾被告。原告明白法官的用意后,立刻表示,原告是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足以支持自己的生活,家庭财产一分不要,房子、车子、存款以及其他的所有的财产都留给被告。被告周玉清听后既感贴心又感伤心,最终同意签字。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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