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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十年“遭借用”起纠纷 亲戚因房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11-13 09:34:04


    本网讯(张雯静)  一套70多平的房屋引发两家人的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是借给对方使用,而房屋使用人却主张对方已将房屋卖给自己。本案经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目前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已经履行了第一笔款项8万元。

    2004年,富宁县的龙兵与吴莉相识后准备购房结婚。龙峰与妻子王瑛听说侄孙子龙兵正在寻找合适的婚房,就主动找到龙兵,表示两人有一套面积为77平方米的房屋闲置,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19日,龙兵给付龙峰、王瑛4.5万元后,龙峰与王瑛的小儿子执笔写下一张《收条》,上书“今收到龙兵现金肆万五千元整(45000.00)”,王瑛本人在收款人处签名。之后,龙兵、吴莉搬进房屋居住至今,龙峰、王瑛将77平方米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给对方,但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14年1月8日,龙峰、王瑛及其两个子女以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将龙兵、吴莉诉至法庭,主张2004年出于好心将涉案房屋借给龙兵与吴莉暂时使用,但两人居住多年至今不愿意返还房屋,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立即搬离。而龙兵、吴莉随即提出反诉,主张该房屋已经对方在2004年卖给了自己,却一直不愿意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判令房屋产权人限期配合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判决原告十日内配合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宣判后,龙峰等四人不服,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收条》实则为王瑛向龙兵借款4.5万元的“借条”,因文化水平不够误写为“收条”,并不是涉诉房屋的购房款。而将房产原件交与龙兵的行为,只是出于好心借用便于对方向银行贷款作为抵押,绝非买卖行为。二审法院受理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虽为远房亲戚,但之前往来频繁,关系处得很好,如今却为一套房屋争得面红耳赤,抵触情绪非常大。这些背景情况经承办法官了解之后,认为此案如果能够协商对于双方矛盾可以起到极大的缓和作用,便于解决纠纷重拾昔日之情。故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意见:1、龙兵、吴莉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于2015年3月1日前搬离涉案房屋;2、龙峰等四人退回龙兵、吴莉4.5万元,并同时补偿对方10万元,共计14.5万元,先支付8万元,余额6.5万元于2015年3月1日前支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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