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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账贩毒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青晴 发布时间:2014-11-17 17:12:19
【案情】 2013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一无门牌居民房三楼305号房,用赊账1000元的方式出售6包冰毒和10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古某和黄某。次日上午10时许,古某和黄某应约到李某的出租屋支付毒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黄某处查获两人向李某购买的4.53克的冰毒和0.84克麻古、从古某处查获毒资500元。经检验,从被缴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分歧】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我国刑法学界有如下观点:一是契约说。只要买卖毒品的双方达成合意,即形成毒品买卖的契约时,构成既遂。二是交易说。只要毒品进入交易环节,无论是否实际支付毒品或毒资,皆构成既遂。三是交付说。以毒品交付为既遂标准,不管毒资是否已支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采用交付说。契约说将合同法原理引用到刑法中,但毒品并非一般的交易物,其是国家明文禁止流通的物品,因此不能简单将合同法里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交易说中关于进入交易环节即构成既遂的观点与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相背离,表现在行为人携带毒品到交易现场,因购买人害怕而当场临时取消交易,此时按照交易说的理论,行为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但根据刑法总则犯罪未遂的理论,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故而,采用交付说比较符合刑法总则的犯罪构成规定以及审判实际。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于11月28日23时许将毒品交付给吸毒人员古某和黄某,并约定毒资支付方式为赊账,此时,毒品已经交付,且被告人李某已从交易中获得可预期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作者单位:广西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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