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飞 李呈敏) 女儿出生后被诊断为脑瘫,无奈丈夫又入狱,曹某一人承担起抚养女儿的重担,前夫出狱后,曹某欲送女儿抚养权给前夫。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甲与曹某于199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4月28日生育一女儿黄某乙。女儿黄某乙因患脑瘫疾病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常年需人照顾。谁知婚后不久1999年初曹某甲在福建打工期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刑二十年。此后曹某一人担起抚养女儿的重担。曹某于2007年11月20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黄某乙在被告服刑期间由曹某抚养。到了2013年5月25日黄某甲因执行刑满出狱,其后至起诉之日一直在工厂打工。曹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母亲的义务,2014年4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儿黄某乙由黄某甲监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由于被告自1999年至2013年5月25日一直在监狱服刑,与女儿黄某乙接触较少,原告在此期间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对女儿黄某乙了解较多,与女儿黄某乙的感情也更深厚。另外,由于原告与女儿黄某乙同为女性,相对于男性的被告,更适合抚养女儿黄某乙,也更有利于其的健康成长。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