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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子出轨 丈夫伙同他人打伤“情敌”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7 09:33:34
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因怀疑妻子出轨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金贵、胡三华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2013年,被告人胡三华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纠集被告人胡金贵及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青山湖区京东镇某村找王某交涉,见王某开车准备离开,胡金贵、胡三华、胡某某上前与王某发生争执,并将王某打伤,致王某右侧第五、六肋骨及左侧第七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三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同胡金贵、胡某某伤害他人的事实。被告人胡金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胡金贵、胡三华以及同案人胡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胡金贵、胡三华、胡某某赔偿王某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万元。王某对胡金贵、胡三华、胡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金贵、胡三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胡三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金贵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胡金贵、胡三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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