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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急开锁”10日内6次入室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15 10:20:36


    本网讯(漆常青 雷娟)  “急开锁”本是主人因钥匙留在房内或丢失钥匙请来技术开锁人员帮忙应急的特殊工作,是帮助主人解难之事。可是一名曾因盗窃而两次判刑入狱的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用“急开锁”干着盗窃的勾当, 10天之内,竞在凌晨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6次。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辉来到靖安县碧水花园小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2栋501室汪先生家中,未盗得财物。

    同日,在汪先生家作案后,被告人叶辉来到同单元201室,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彭先生家中,盗得现金320元。案发后,叶辉退赔赃款400元。

    同年5月9日、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辉分别来到靖安县青湖花园小区,奉新县碧云花园小区等地,仍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4次,盗得人民币和电脑、手机等物品,计价值3421元。案发后,被告人叶辉退赔赃款3600元。

    2014年5月1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叶辉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靖安县青湖花园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巡逻警察盘查后抓获。

    另查明,2007年2月,被告人叶辉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6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叶辉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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