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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宿朋友家乘机盗窃首饰被判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4-10-15 08:58:53
本网讯(李树艳)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温灿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灿辉到陈兴林家玩耍,当晚居住于陈兴林家。第二早上,温灿辉趁陈兴林及其妻张忠莲外出后,独自进入陈兴林夫妇的卧室,从卧室衣架上挂着的一黑争塑料袋里盗走两枚戒指、一条项链和一个吊坠。尔后,被告人温灿辉将盗得的两枚戒指及一个吊坠分两次以每克180元和150元的黄金价格卖给文屏镇小广场附近的“执爱银饰”店铺老板易有明及其妻邵玉秀,共计卖得人民币2000余元被其挥霍。被告人温灿辉将其所盗的一条项链拿去卖给邵玉秀时,经邵玉秀用火焰烧项链后,因项链会变色而未购买,之后该项链被温灿辉丢弃。 2014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温灿辉在鲁甸县城邮电局对面的客车上被失主陈兴林及巡逻民警抓获并扭送文屏派出所,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买主邵玉秀住处将其收购的两枚戒指、一个吊坠扣押,于3月11日发还失主张忠莲。经鲁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枚千足金戒指、一个吊坠合计价值为4424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灿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2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灿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的两枚戒指及一个吊坠已追回发还失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该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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