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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唱歌伸“黑手”偷手提包 盗窃者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9-22 09:44:37
本网讯(张凯) 歌厅唱歌本是为了娱乐,邓祖欣却将“黑手”伸向他人。日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祖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祖欣在黔西县城某歌厅包房唱歌离开时,将受害人罗某放在包房沙发上装有4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及一部价值2330元苹果手机的手提包盗走。当日16时许,邓祖欣驾车到大方县西大街农村信用社,用盗来的银行卡在该自动取款机内取走现金20 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邓祖欣盗窃所得赃款10000元及手机一部,并返还被害人罗某。2014年4月27日,邓祖欣家属主动退赔罗某人民币10000元。同年7月21日,邓祖欣家属自愿赔偿罗某精神损失费6800元,罗某对邓祖欣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祖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邓祖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黔西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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