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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猫子”租农房屯放赃物 4人疯狂盗窃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12 08:56:38
本网讯(张江枢) 营山4名男青年相约盗窃,疯狂作案数十起,并租借农房专门屯集赃物。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4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李春生、袁树凯、唐林、吴小强4人是铁哥们,经常在一起玩耍。2013年3月6日晚,4人共谋发财大计,最后一致同意到营山县盗窃作案,为方便屯放赃物,4人商议由李春生、唐林租借一间农房用于藏匿赃物。 2013年3月9日晚,李春生、袁树凯、唐林先到营山县新店镇街上盗取一辆红色毫进摩托车一辆,又来到营山县城盗窃摩托车一辆,并将其停放在租借房屋内。3月10日晚,李春生、唐林、吴小强、袁树凯等人先后盗走19辆摩托车。 2013年3月11日,袁树凯租车将其中16辆盗窃摩托车运往成都地区进行销赃,得款17100元,并对赃款进行瓜分。 2013年3月下旬,唐林、简光辉、吴小强从成都租车来到营山将余下车辆,连同后来盗窃的2辆车运往成都销赃,所得赃款被其瓜分。 除盗取摩托车外,李春生还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防护栏等方式进入居民房屋多次进行盗窃,盗取现金、手机、电脑、相机和转运珠等物品。袁树凯先独自来到都江堰市先后盗取5辆摩托车。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春生、袁树凯、唐林、吴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李春生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6230元,袁树凯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6395元,唐林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3023元,吴小强犯罪数额为62531元,四被告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简光辉明知是他人实施盗窃犯罪所得的财物,仍帮助其转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营山法院判决李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袁树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吴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简光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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