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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入室强奸女教师未遂自首被判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4-09-16 13:19:55


    本网讯(兰珊)  中年男子见色起义,对漂亮的小学女教师馋涎欲滴,欲望难奈之下,竟采取撬门别锁手法、深夜入室强奸,结果因遭遇反抗而未能得逞,虽由于惧怕法律惩罚当即自首,但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仍不能免责,9月中旬,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俊刚有期徒刑一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3年2月出生的张俊刚系该县某镇居民,初中文化。5月13日凌晨1时许,张经事先预谋和踩点,趁着月黑风高夜,翻墙进入镇中心小学女教师宿舍,摘下房门玻璃、打开门后门栓,进入女教师付某某房间内,用衣服捂住她的头和嘴,将其按倒在床上,欲行强奸。被惊醒的付老师发觉受到侵犯后大声喊叫,并在反抗中咬伤张的手,将其奋力推开,乘机跑出房间、跑进不远处本校女教师卢某的房间,张俊刚见难成好事便落荒而逃。不久之后,张畏惧法律制裁,又返回现场并向校方承认是其作案,后被接处警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7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另查明,经山东省某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俊刚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9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俊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俊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张俊刚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犯罪逃跑后,又返回现场,承认是其作案,并且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抗拒抓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张俊刚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鉴于张俊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俊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强奸罪减轻处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临沭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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