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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17岁少年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8-27 08:56:05


    本网讯(韦绍温)  大化县大化镇17岁小青年蒙某辉,两次奸淫一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案发后其家人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获得减轻处罚。日前,广西大化法院以被告人蒙某辉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蒙某辉与潘某某在大化县城蒙某辉的家中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2月13日,蒙某辉在与潘某某的聊天中获知2月11日是潘某某刚满13岁的生日。2月19日,蒙某辉还以喝酒导致胃出血的虚假理由,将潘某某诱骗至大化县北景乡弄冠村弄冠屯其外婆家。上午6时许,蒙某辉在明知潘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在其外婆家的卧室内与潘某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

    案发后,蒙某辉的监护人赔偿潘某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潘某某及其监护人对被告人蒙某辉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蒙某辉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辉明知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辉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赔偿给被害人精神抚慰金,得到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某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被害人、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即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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