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镇海 周再佳) 9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的罪犯徐华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2年5月7日2时许,被害人周某(殁年32岁)在贵州省赫章县新客车站前搭乘被告人徐华驾驶的贵F09840号红色夏利轿车前往赫章县野马川镇其住处。途中徐华在车内强奸了周某。当车经过赫章县威奢乡田坝村附近时,周某下车逃跑,徐华持尖刀追赶,用尖刀砍击周某头颈部等处数刀,将周某砍倒在地,抢走周某一部黑色HTC手机和70多元现金。徐华用牛仔裤勒缠周某颈部致周某窒息死亡,并用表板蜡、汽油焚烧尸体后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徐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担心罪行败露,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实施杀人行为过程中,又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徐华强奸被害人后,持尖刀砍击被害人头颈部,勒死被害人并焚尸,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院依法核准了对被告人徐华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