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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内闹事被传唤 醉男派出所拳打民警受审
发布时间:2014-09-15 10:14:53


    本网讯(吕志豪 赵兴华)  河南省固始县一年轻后生本来被人家邀请前往制止可能发生的冲突,不料其自己却是个麻烦制造者,乘着酒醉先是与宾馆服务员发生吵打,在公安派出所内又挥动老拳袭击民警,终于铸成大错。9月15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辉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悔罪明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同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辉酒后在固始县“与你同行”宾馆给朋友赵欢开房间住宿后回家。凌晨4点多,赵欢的母亲给罗辉打电话,担心赵欢酒后闹事,罗辉遂回到宾馆。罗辉因言语不和与吧台服务员王芳争吵、诀骂,王芳面部被打伤。王芳报警后,现场处置民警将罗辉、王芳及宾馆其他服务人员传唤至固始县公安局。

    当日6时许,民警马明着警服在派出所留置区内对该案进行调查时,被告人罗辉不服从管理,欲强行离开留置区,被民警马明制止时,罗辉对马明进行殴打,致马明左眼被猛击一拳,曾戴的眼镜打掉,眼镜腿断掉一只。后罗辉被其他在场民警制服。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明左眼下眼睑青紫肿胀,触痛明显,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审理中,罗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4年1月2日,被害人马明对罗辉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建议对罗辉免予刑事处罚。罗辉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辉使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导致警察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罗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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