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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塘法院:调解工作中的“细”与“精”
作者:林丽宁 发布时间:2014-09-10 14:59:53
“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让每一起案件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双赢,案结事了,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这是法官办案的最高境界。”这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李春晓庭长常说的一句话。在她的带领下,案件只要有1%的调解希望,法官们都会付出100%的努力。 2013年,李春晓走马上任。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李春晓与其他法官一起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新路子,认为调解是一门艺术,工作中以讲究细节与业务精通为着力点,大大提高案件的调解成功率。2014年上半年交通事故案调撤率达到85.67%,去年调撤率82.82%,比去年增加2.85个百分点。 以注重细节为着力点。 调解工作在细节,注意每一个细节,都会是打开调解之路的钥匙。2014年8月3日上午5时30分,在某国道某路段,李某某驾驶桂KB0031号重型牵引货车由某县往某市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地点,桂KB0031号重型牵引货车往右驶出公路侧翻,造成公路设施损坏、农田损失若干,司机轻微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遭受农作物等损失的各农户纷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青苗损失、清理田内煤及回填泥、恢复好排水沟及周围禾苗损失等各项费用共45000元。此案涉及人数较多,处理不好势必会引起社会矛盾。 李春晓接到案子后,经过一番思考,认为可以选一两个代表起诉,得到的损失费用再由代表诉讼之人负责发放钱款较妥。于是,跟村民做好解释工作,让村民推荐一两个代表参加诉讼,得到钱款再按各自损失发放。经过利弊分析,村民也较为认可此诉讼方案。抓住村民自己推荐的人参加诉讼这一有利时机,细心的李庭长发现原、被告双方都是通情达理之人,然后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最后促使被告当庭履行案款,村民也心服口服,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以业务精通为着力点。 自己不精不通,如何以理服人?不管何时何地,李春晓都要求注重理论学习,以过硬的本领和丰富的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庭里的每位法官每人一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认定,书本随身携带,强调一边工作一边学习。针对有争议的疑难问题,大家一起探讨。通过学习,法官们提高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了业务本领,使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如在原告林某诉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意见分歧大,难以调解,主办法官依靠扎实的业务功底,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后,分别跟原、被告双方分析案件的利与弊,引导原告放弃部分请求,促成被告自动履行,使案件峰回路转,最终调解结案。此外,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调研分析,总结各种调解方法,如“亲情感化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冷却择机调解法”、“求同存异调解法”和“道德引导调解法”等切实有效的民事调解办法,使多数案件得到调解结案。 “我们从群众中来,就要到群众中去。”这是李春晓说得最多的一句话。今年,该院民三庭深入辖区乡镇开展巡回审判4次,与交警大队送法进校园2次,邀请电视台拍摄新闻2次,案件回访6次。人往基层走,近距离倾听民声,化解矛盾纠纷在法庭外,在群众中树立司法为民良好形象,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和谐。 调解工作中“细”与“精”的要求,使得该院的交通事故案调解工作走在全市前列,使一件件积怨很深的纠纷得到化解,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为当地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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