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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编造代加工有高额回报骗5万余元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12 15:14:54
本网讯(王海波) 俩男子共同虚构具有“强耐高温陶瓷电阻”的回购业务,编造该业务代加工可日赚80元至120元的高额回报,骗取16名被害人(代加工户)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2200元。2014年8月7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国丰、熊理如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国丰、熊理如(犯罪过程中使用“熊传栋”的身份)共同商定以“代加工”项目对外招收代加工户获利。2013年3月初,由被告人熊理如以熊传栋的身份租赁南昌县振兴大道银海蓝天某单元作为“办公地点”;被告人刘国丰以尚处于预核准阶段的“南昌国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招聘业务员及代加工项目的信息。通过广告宣传及对代加工户进行口头宣传等方式,二被告人宣传其代加工产品为“强耐高温陶瓷电阻”、代加工户可日赚80-120元、代加工户所作出的产品回购后会送到总公司销售等事项,夸大所谓电阻产品的实际价值,隐瞒其电阻产品价值低且实际并无销售途径等真实情况,以“南昌国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代加工户签订代加工合同,先让代加工户加工少量电阻产品并支付小额加工费等方式取得代加工户信任,使代加工户乐小龙等为获得更多的加工费而继续承接大额加工任务,并支付更多的保证金。 2013年3月底,被告人刘国丰、熊理如携带代加工户交付的保证金逃跑,被告人熊理如获得其中的5000元。被害人乐某等16人被骗保证金(其中部分被害人的保证金中包括应得的代加工费)共计5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国丰赔偿11名被害人,并取得已赔偿的被害人谅解。因被网上追逃,被告人刘国丰于2014年1月7日向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熊理如于2014年1月26日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国丰、熊理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和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被害人给付的保证金后逃匿,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国丰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多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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