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虚构事实对女网友骗色骗财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8-19 11:27:06


    本网讯(卢学知 李贯)  步入31岁大龄还未婚的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一边远山村小学女教师蓝某(化名)通过QQ聊天认识一个自称是在南宁工作家庭背景很好的一个“80后”未婚青年,梦寐以求的蓝老师很快步入“情网”并同居,先后汇款8000元给自己的“未婚夫”。8月14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显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家住广西天峨县六排镇的被告人宁显光通过QQ和被害人蓝某在网上认识后,在网聊交流过程中谎称自己名叫周林,并伪造了一张名为周林的假身份证,虚构自己未婚,武汉大学毕业,在南宁市建设局工作,其姐姐在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工作,家庭条件优越等虚假信息,以交男女朋友为名骗取了被害人蓝某的信任。2013年10月中旬的一个周末,被告人宁显光与被害人蓝某在金城江聚会时,被害人蓝某给了被告人1500元,随后被告人宁显光又以护理山林缺乏资金为由欺骗被害人蓝某现金,被害人蓝某分别于2013年12月3日、12月10日、12月18日、12月30日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宁显光6500元。被告人宁显光将上述款项领出,并全部挥霍。

    由于被告人宁显光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问被害人蓝某要钱而导致被害人蓝某怀疑被告人宁显光在实施行骗,于2014年1月24日被害人蓝某与其当警察的弟弟将被告人宁显光扭送公安机关,并查获名为周林的假身份证1张,并予以收缴。

    环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显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姓名办理假身份证、虚构事实的方法,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为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