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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到银行取钱遭拒诉至法院 银行被判归还
发布时间:2014-08-14 09:53:24
本网讯(易晖 彭仁) “银行说我欠了他们的贷款,不让我取款,但是我真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欠了他们的贷款。”原告肖星如是说。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肖星向法院诉称,2014年3月16日,原告肖星在被告蒸湘区农村信用社处开立了储蓄账户,同年5月13日,原告到被告处取款29600元时遭拒。被告蒸湘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员告知原告肖星尚欠其社贷款未还,并向肖星出示了《信用合作社借款契约》。肖星表示对有欠其借款一事毫不知情,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蒸湘区农村信用社支付其在该处储蓄存款。 蒸湘区农村信用社就原告肖星取款被拒一事辩称,2014年5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取款属实,但由于原告没有办理取款时的签字确认手续,被告才没有支付原告肖星存款29600元。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取款时,被告给原告特殊业务申请书和借款契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星在被告蒸湘区农村信用社开设了储蓄账户并办理了存取款业务,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我国商业银行法二十九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储蓄存款及利息共计29606.26元,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法院判决后表示服判,双方自觉履行了该判决书的内容。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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